在航次租船中,装卸时间计算的第一行是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(Notice of Readiness,NOR)。原则上,未递交有效的NOR,装卸时间不起算。如果通知无效,无论船舶在锚地等待了多少天,这段时间都可能完全不计入。因此,NOR是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争议中最常被争论的问题之一,一旦出错,对船东而言代价也最高。
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文曾简要提及NOR。本文对其作详细分析:有效通知的条件、英国判例确立的标准,以及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。
基本概念
-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(Notice of Readiness,NOR): 向租船合同指定的人发出的书面通知,表明船舶已抵达约定的到达地点,并在各方面做好装货或卸货准备。
- 到达船舶(arrived ship): 已抵达租船合同约定的到达地点、因而可以递交NOR的船舶。到达地点在哪里,取决于租船合同的类型。
- 准备就绪(readiness): 船舶在物理上(货舱、液货舱、设备)和法律上(所需文件与许可)均已做好装货或卸货准备。
- 检疫许可(free pratique): 港口卫生当局准许船舶与港口自由往来的许可。
- 通知时间(notice time): 租船合同约定的、从递交NOR到装卸时间起算之间的时间,例如“NOR递交后六小时”或“下一个工作日上午”。
有效NOR的三个问题
1. 船舶是否已抵达到达地点?
在泊位租船合同(berth charter)下,船舶未抵达约定泊位即不视为到达。如果泊位被占用,除非另有约定,等泊时间由船东承担风险。为将这一风险转移给承租人,合同中常使用 WIBON(不论靠泊与否)等条款。Gencon 1994 格式的装卸时间条款也规定,泊位不可用时,船舶可在抵达港口或港外时递交NOR。
在港口租船合同(port charter)下,标准由英国上议院在 The Johanna Oldendorff(1974)案中确立:船舶须位于港区之内、等待船舶通常停泊之处,并处于承租人可立即且实际支配的状态。The Agamemnon(1998)案则显示了这一标准的边界。由于通常的等待地点位于港口法定界限之外,法院认定船舶尚未到达,在该处递交的NOR无效。起决定作用的是港口的法律与行政界限,而非商业惯例。
2. 船舶是否在各方面准备就绪?
准备就绪包括物理和法律两个方面。物理上,货舱或液货舱须清洁,装卸设备须能正常运转,货物处所须可供使用。在 The Tres Flores(1974)案中,上诉法院认定,货舱内有虫害、需要熏蒸的船舶在递交NOR时并未准备就绪,该通知无效。
法律上,须具备所需的文件与许可。通行的区分在于:实际妨碍船舶使用的缺陷,与仅属手续性质的事项。在 The Delian Spirit(1972)案中,上诉法院认为,即使尚未取得检疫许可,只要该许可属于可随时取得的手续,NOR仍可有效。但这一结论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。在卫生检疫确属实质条件的港口,或租船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时(例如合同中没有 WIFPON 条款),判断可能不同。
3. 通知是否按约定方式递交?
即使船舶已到达并准备就绪,通知也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方式递交。这需要核对三点:
- 递交给谁: 租船合同指定的人。Gencon 1994 规定,在装货港递交给托运人,在卸货港递交给收货人;如不知其为何人,则递交给承租人或其代理。向错误的人递交通知,是争议中最先被提出的异议之一。
- 如何递交: 书面形式。如今电子邮件已十分普遍,并被普遍接受;BIMCO的定义也将电子通信纳入“书面”的范围。但发送与收到仍须能够证明。
- 何时递交: 在租船合同允许的时间内。许多租船合同规定,NOR只能在办公时间内或特定日期递交。Gencon 1994 规定,NOR在12:00(含)之前递交的,装卸时间自13:00起算;在办公时间内12:00之后递交的,自下一个工作日06:00起算。
常见错误
1. 以为提前递交的NOR日后会自动生效
船舶尚未到达或尚未准备就绪时递交的NOR无效,且不会在船舶就绪后自动生效。上诉法院在 The Mexico I(1990)案中明确接受了这一原则。实践中常见的错误,是以“我们已经递交过NOR”为由不再重新递交。
另一方面,在 The Happy Day(2002)案中,上诉法院认为,即使NOR无效,如果承租人未提出异议即开始作业,装卸时间最迟自开始卸货时起算。这一判决并不能使船东免于全部损失,在锚地等待的时间仍可能不计入。
2. 存在疑问时不重新递交NOR
凡对第一份通知的有效性存有疑问,例如船舶位于港口界限之外不远处、未通过检验,或通知在办公时间以外递交,通行的做法是在船舶确实就绪后,在不影响第一份通知的前提下(“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NOR tendered on …”)重新递交NOR。重新递交并不意味着放弃第一份NOR。如果第一份通知被认定无效,它可以确保装卸时间至少从第二份通知起算。
3. 依赖承租人的沉默或代理的“接受”
在 The Shackleford(1978)案中,上诉法院认为,在租船合同要求的某项手续完成之前递交的NOR,既已被无保留地接受,承租人事后即不能再以该缺陷为由提出抗辩。但此类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。承租人或收货人往往“以租船合同条款为准”(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e charter party)接受NOR,然后在索赔阶段质疑其有效性。NOR看似已被接受,并不等于有效。
4. 忽视办公时间与通知时间条款
周六下午递交的NOR,可能因租船合同中的办公时间和周末条款(例如 SHEX)而要到周一上午才产生效力,此后还要再加上通知时间。航次开始前未从租船合同中提取这些条款并告知船舶和代理,是最容易避免、却又最常见的错误之一。
5. 与准备就绪声明相矛盾的记录
如果NOR声明船舶已准备就绪,而装卸事实记录(SOF)却记载船舶未通过货舱检验、液货舱重新清洗,或某份缺失的文件事后才补齐,承租人就会主张该通知无效。有些格式对此后果另有规定。根据 Gencon 1994,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准备就绪;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,自发现之时起至船舶再次就绪为止所损失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。适用哪种结果,取决于租船合同的措辞。
6. 时间与记录不一致
NOR上的时间与SOF、甲板日志以及所发电子邮件的时间戳不一致,是常见问题。混淆当地时间与UTC,或忽略夏令时,会就通知递交的日期和时间引发不必要的争论。
实践:船舶抵港前的检查清单
- 从租船合同中提取NOR相关条款: 泊位租船还是港口租船,WIBON、WIPON、WCCON和WIFPON条款,通知递交的对象、方式和时间,通知时间,以及前提条件(检疫许可、海关、货舱检验)。
- 在航次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将这些规则告知船舶和代理。 船长需要事先知道在什么条件下递交NOR。
- 记录到达情况: 通过甲板日志和船位(AIS)记录,确认锚泊地点是否在港口界限之内。
- 检查准备情况: 在递交NOR之前,核查货舱或液货舱的清洁、设备和文件。
- 递交NOR并保存证据: 所发电子邮件、确认回复和通知时间应集中保存在同一份档案中。
- 存在疑问时重新递交: 不影响先前的通知(“without prejudice”)。
- 核对答复与SOF: 记录承租人或收货人的接受或异议答复,并在船舶离港前核对NOR时间是否已正确记入SOF。
结论
NOR只是一页纸的通知,但整个装卸时间计算都以其有效性为基础。有效的通知要求船舶已经到达、在各方面准备就绪,并按租船合同规定的方式递交。英国判例已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这些条件。对船东而言,真正的风险不在于规则不明确,而在于船舶抵港之际,往往是在夜间或周末,能否正确适用这些规则。在航次开始前提取规则、以可证明的方式递交通知、存在疑问时重新递交,可以避免大部分损失。
本文仅供一般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争议应以相关租船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为准。
参考文献
- BIMCO, Laytime Definitions for Charter Parties 2013.
- BIMCO 等, Voyage Charter Party Laytime Interpretation Rules 1993 (Voylayrules 93).
- BIMCO, GENCON 1994, 第6条(Laytime).
- Schofield, J., Laytime and Demurrage, 第7版, Informa Law, 2016.
- Cooke, J. 等, Voyage Charters, 第4版, Informa Law, 2014.
- Shipping Developments Corporation v V/O Sojuzneftexport (The Delian Spirit) [1972] 1 QB 103 (CA).
- E.L. Oldendorff & Co GmbH v Tradax Export SA (The Johanna Oldendorff) [1974] AC 479 (HL).
- Compania de Naviera Nedelka SA v Tradax Internacional SA (The Tres Flores) [1974] QB 264 (CA).
- Surrey Shipping Co Ltd v Compagnie Continentale (France) SA (The Shackleford) [1978] 2 Lloyd’s Rep 154 (CA).
- Transgrain Shipping BV v Global Transporte Oceanico SA (The Mexico I) [1990] 1 Lloyd’s Rep 507 (CA).
- Total Transport Corporation v Arcadia Petroleum Ltd (The Agamemnon) [1998] 1 Lloyd’s Rep 675.
- Glencore Grain Ltd v Flacker Shipping Ltd (The Happy Day) [2002] EWCA Civ 1068.